山东无儿童安全座椅入法细则 民警告知后放行

条例只规定未满4岁儿童乘车上高速“应当”有安全座椅,无实施细则和处罚措施。

近几年,儿童乘车使用安全座椅问题一直广受关注。今年8月1日,继上海后,山东也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纳入法律规定。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》规定,未满4周岁儿童乘坐私家车上高速应当配备安全座椅,然而,虽然已经纳入交通法规的范畴,但无具体实施细则和处罚措施也让该条例陷入“僵尸条文”的尴尬。

无实施细则,民警只能告知后放行

8月15日上午,槐荫交警大队民警在绕城高速济南西收费站附近查处交通违法行为。10点半左右,一辆从高速公路下来的黑色丰田轿车被执勤民警拦住,打开车门后民警惊呆了:这辆普通私家小型客车里面竟然坐了7名乘客!其中后排有4名成年人,副驾驶上一名女士怀抱着一名不足4岁的儿童。

记者询问驾驶人是否知道,从8月1日开始,不满4周岁儿童乘坐私家车上高速应当配备安全座椅时,驾驶人表示并不太了解,并且表示因为车上人比较多,孩子由大人抱着感觉更加安全。

槐荫交警大队民警表示,该车涉嫌超载且未给不满4周岁儿童配备安全座椅,不过私家车超载一般以批评教育为主;而后一项则无实施细则,民警只能对驾驶人进行告知后放行。

缺责罚措施,制约作用有限

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》规定,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坐在副驾驶位,这是一条强制规定;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,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。

记者了解到,这项立法最大的突破在于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首次写入交通法规。虽然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交通法规在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方面的空白,但汽车之家CEO秦致却对记者表示,条例目前远不及国外对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定那么严格,目前只是一些简单的原则性描述,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、惩处措施等内容。

从条例细则来看,关于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条例只是用“应当”的字眼,而非“必须”、“不得”等强制性字眼,其界限模棱两可,很难对实际执行起到明确指导。

山东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郭其庚表示,目前省内儿童座椅使用率较低,处于宣传普及的阶段,待时机成熟后可能会修改相关条例,制定处罚细则。

秦致告诉记者,在美国不给孩子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违例者会被面临100美元~300美元的罚款,而目前上海、山东两地的条例均无责罚条款。

业内人士认为,上海、山东只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,却未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,目前条例规定尚处在意识引导层面。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,如果一部法从规定层面难以执行,很难说是成功的立法,难免“僵尸条文”的尴尬。

滚动至顶部